2003年報關員資格全國統(tǒng)一考試筆記(六)
(11) 改良種用的動物(第1章和第3章):須經省一級以上有關部門出具證明,才能歸入本類有關的子目。如沒有證明,則不論其實際用途如何,一律不能作為改良種用動物歸類。(12) 冷的(第2章和第3章):指產品溫度一般降到0℃左右,但未凍結。
(13) 乳(第4章):僅指全脂乳、半脫脂乳和全脫脂乳。
(14) 乳酪(04.06): 同時具有第4章章注3所列三種特性的乳清經濃縮并加入乳或乳脂制成的產品。
(15) 未加工及加工的人發(fā):僅按長度而未按發(fā)根和發(fā)梢整理的人發(fā)應視為未加工品。如果已按發(fā)根和發(fā)梢整理或經除簡單洗滌以外的加工的人發(fā),則不歸入本章,一般應歸入第67章。
(16) 馬毛(品目05.03):是指馬科、?苿游锏鬃毛和尾毛。
(17) 獸牙(品目05.07):是指象、海象、河馬、一角鯨和野豬的長牙、犀角及其他動物的牙齒。
(18) 黃藥(子目0510.0010):特指作為中藥使用的動物體內病態(tài)結石,例如牛黃、馬寶、猴棗,牛黃一般是指牛膽內的結石,馬寶一般是指馬胃內的結石,猴棗—般是指獼猴內臟的結石。
(19) 供配制藥用的動物器官及其他動物產品(品目05.10):通常只適用于動物的器官及部分品,一般不包括完整的動物也不包括干品。
3、歸類時容易混淆或忽視的地方下面的內容是本類商品中歸類時考生容易混淆或忽視的地方,也是考試的難點所在,希望考生花大力氣掌握。
(1) 名稱中帶有“魚”字的某些非魚類商品的歸類。有些商品名稱中帶有“魚”字,但是在生物學分類體系中并不屬于魚類,不能按魚歸類,而應該分別按其生物類屬歸類,歸入哺乳動物、爬行動物或軟體動物等所屬的品目。
(2) 未煉制動物脂肪的歸類。未煉制的不帶瘦肉的肥豬肉、豬脂肪及家禽脂肪應歸入品目02.09;其他未煉制的動物脂肪(如牛脂肪)應歸入第15章。
例題解析:
1.凍扇貝柱(供食用) 答案:0307.2900 說明:本題商品是軟體動物。
2.活珍珠雞(供食用,重2千克) 答案:0105.9993 說明;本題商品按品目條文歸類。
3.僅經過洗滌處理的野鴨羽絨(制羽絨被用) 答案:0505.1000 說明:本題商品按品目條文歸類。
4.牛黃答案:0510.0010 說明:牛黃是黃藥
5.全脫脂淡奶粉(含有5%的淀粉) 答案:0402.1000 說明:本題商品按品目條文歸類。
6.凍豬血(供食用) 答案:0511.9990 說明:依據第5章章注的規(guī)定,本題商品應歸入第5章
7.肥肝(鮮的) 答案:0207.3400 說明:本題商品按品目條文歸類。
8.干鮑魚答案:0307.9910 說明:本題商品是軟體動物。
9.干海馬答案:0305.5910 說明:海馬是魚,不是第一章商品。
l0.供食用的凍大閘蟹答案:0306.1490 說明:本題商品是甲殼動物。
第二類 植物產品本類包括絕大多數未加工或僅做了有限加工的植物產品。本類共分9章,本類的植物產品也可分為三部分,即: 1、活植物(第六章) 2、食用植物產品(第七章至第十二章) 3、非使用植物產品(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與第一類的情況類似,歸入本類的植物產品與歸入其他類的植物產品,主要也是根據加工程度來區(qū)分的。應根據有關各章的注釋和稅目條文對加工程度的規(guī)定來確定植物產品的歸類。
第六章 活樹及其他活植物;鱗莖、根及類似品;插花及裝飾用簇葉本章商品范圍包括通常由花店或苗圃供應的為種植裝飾用的活植物,以及菊苣植物及其根。同時還包括插花、花束、花籃、花圈等。但不包括植物的子仁、果實和供食用的蔬菜。本章歸類時應注意的問題:菊苣屬植物及其根大部分都歸入本章(0601.2000)。但一種烘培后作為咖啡代用品的菊苣根不歸入本章。這種菊苣根的拉丁文名稱為Cichorium intybus sativum。這個品種的菊苣根,未烘培的歸入12.12,已烘培的歸入21.01。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塊莖本章商品范圍包括各種食用蔬菜。這些蔬菜可以是鮮的、干的、冷藏的、冷凍的.或經臨時保藏處理的。也可以加工成 各種形狀,但經進一步加工的則應歸入第二十章。本章還包括淀粉或菊粉含量高的植物塊莖及塊根,例如:甘薯、木薯等。歸類簡介甜玉米作為蔬菜歸入本章,超出本章加工范圍的甜玉米應歸入相應類、章。例如:甜玉米的粗粉、細粉、團粒等歸入第十一章;用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甜玉米歸入第二十章。用二氧化硫氣體保藏的蔬菜歸入本章。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堅果;甜瓜或柑橘屬水果的果皮本章商品范圍包括通常供人食用的水果、堅果及柑橘屬水果的果皮或甜瓜皮。本章產品的加工程度與第七章相似,可以是鮮的,干的、冷藏的、冷凍的或經臨時保藏處理的。也可以是完整的,或切片、切絲、去皮、去核、磨碎、搗漿,但加工成粉狀的應歸入第十一章。不屬于食用果品范圍的植物果實、子仁均不歸入本章,例如:
1、第七章的油橄欖、番茄、黃瓜等;
2、第九章的咖啡、香子蘭豆、壯松子等;
3、第十二章的花生及其他含油果實、干椰子肉、刺槐豆、杏仁等;
4、第十八章的可可豆。本章有三條注釋,其中章注三指出本章的干果在一定程度上用水進行適當處理,使其略微含水;也可以為了便于保存或保持其穩(wěn)定性,以及為改進或保持其外觀而進行其他處理。但必須要保持干果的特征。
第九章 咖啡、茶、馬黛茶及調味香料本章商品范圍包括咖啡及含咖啡的咖啡代用晶、茶、馬黛茶和調味香料。這類產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搗碎或制成粉末,但不包括下列貨品:
1、芥子及芥子粉,應分別歸入稅目12.10;
2、啤酒花,應歸入12.10
3、 雖能用作調味香料,但多用于制造香水及藥物的稅目12.11所列貨品;
4、 咖啡、茶、馬黛茶的濃縮精汁,不含咖啡的烘培咖啡代用品,歸入21.01
5、 混合調味品,歸入21.03 第十章 谷物本章商品范圍僅包括谷物,不論是否成穗或帶趕。除谷物外其余谷物的加工程度不能超出脫粒加工的范圍,即已去殼或經其他加工的谷物應歸入第十一章。但去殼、碾磨、磨光、上光、半熱、改良或破碎的大米仍歸入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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