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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加領導微信 職工就該被炒?

      時間:2022-07-21 19:54:37 職場維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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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加領導微信 職工就該被炒?

        職工:單位做法太荒唐 律師:公司涉嫌違法解約

      不加領導微信 職工就該被炒?

        近日,“90后女孩因拒絕加男領導的微信被炒魷魚”的報道引起了網(wǎng)友的廣泛關注。不少網(wǎng)友表示,女孩拒加領導為好友,雖然有些不當,但公司就此炒人,明顯是小題大做,涉嫌違法炒人。

        針對該起案例,記者采訪了不同行業(yè)的多名職工,并就相關法律問題咨詢了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建徽。

        事件回顧 不愿加領導微信 90后女工被辭退

        90后員工小杜在今年6月入職廣州天河一家快消品公司,擔任業(yè)務類文員。從她入職以來,部門男領導就要求加她的微信,說有工作安排需要在微信群里面通知。

        小杜為保護自己隱私,一直不愿意通過領導認證,并堅持工作的事情就在公司處理,微信是私人的,她不愿意把工作帶到生活中。

        但是,到了8月初,她所在的公司人力資源部以不配合領導工作為由,辭退了小杜。理由是她的男領導反映其不肯通過微信驗證,無法安排工作。

        職工聲音

        觀點1:單位做法荒唐

        采訪中,不少人表示,單位辭退小杜的理由不合理,很荒唐。

        “微信本來是朋友間溝通交流的一個平臺,如今,卻有人因為它而丟了飯碗。不加領導微信,就要被辭退。在勞動者法律意識越來越強的今天,還有如此咄咄怪事,真的很令人費解。”職工李國強抱怨道。

        “曾經(jīng)看到一則新聞,說的是一名員工因為工作太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發(fā)了幾句牢騷,結果被領導辭退。”李國強表示,我認為微信是熟人之間比較私密的社交工具,大家可以在上面展示自己生活中最真實的一面,而工作上的問題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交流,比如電話、短信甚至面對面交談。微信具有私密性,每個人都有權利決定自己朋友圈的范圍,所以職場人對于領導的無理要求完全可以拒絕。

        “聽完小杜的遭遇,我很同情。對于她的單位,我想說很荒謬。”從事行政工作的80后職工石薈說,“我覺得單位用這個理由辭退員工不合理。單位辭人都要有正當?shù)睦碛,而且?guī)定是要體現(xiàn)在文字上。”

        觀點2:應建立工作群

        “我們單位在和員工簽訂合同的時候,會協(xié)商有相關的內容,比如辭退條件等,這對于單位和員工都是種保護。”石薈告訴記者,“為了規(guī)范用工管理,我覺得單位可以給員工建立一個工作賬號,把私人賬號分開,這樣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關于石薈提到的這點,員工李倩表示贊成,“我覺得微信屬于私人的溝通工具,員工有權利拒絕添加。安排工作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例如當面,郵件等更為正規(guī)的途徑。還有,公司辭退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小杜可以要求單位工會組織出面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可向相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觀點3:員工反應過激

        還有部分人表示,小杜的反應有些過激。“其實,我感覺微信就是普通的溝通工具,好友里加上領導也沒什么大不了的。領導又不是只加部門一個員工,而且是為工作。現(xiàn)在不少單位都是通過微信發(fā)通知。這位員工,可以采用變通的方法,應該先加上這位領導,然后如果發(fā)現(xiàn)領導有什么過分行為,再加以回絕。達到自我保護。”員工劉蕾說。

        “我覺得這個事情需要正反來看。這個公司確實有點小題大做,不加微信不能成為被辭退的理由,不應該把工作與生活混為一談。個人方面,如果不希望領導看到個人隱私,可以將其屏蔽,但這并非不加領導微信的理由。領導會從不加微信看到個人的團隊意識,對她個人而言,從這點也能看出其不大好管理。”職工賈衛(wèi)說。

        律師說法

        單位涉嫌違法解除合同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建徽指出,由于案件的具體過程,報道中談的相對簡略,因此整個事件的具體過程并不十分清楚。如果真如報道中所說,員工因為拒絕添加領導微信就被辭退,單位的做法明顯欠妥,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主要集中在該法第36條、第39條、第40條等條款中。其中,第36條規(guī)定雙方協(xié)商解除的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情形。第40條規(guī)定: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本案情形不適用第36條規(guī)定的情形,因為雙方明顯沒有協(xié)商。

        其次,能否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中規(guī)定的情形,主要集中在其中第二項上,即員工拒加微信好友的行為是否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實踐中,“嚴重違紀”是用人單位炒人時最容易采用的借口,因為,其內容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認定方面,企業(yè)自身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很多員工因此被炒,往往有苦難言。

        那么,員工不加領導微信,是否構成嚴重違紀呢?這里涉及到兩個層次的問題,其一,企業(yè)現(xiàn)有規(guī)章制度關于“嚴重違紀”的內容是否涵蓋“不加領導微信”的情形;其次,即使涵蓋這樣的內容,該規(guī)定制定的時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是否經(jīng)過公示,比如,經(jīng)過職工大會或職代會討論等。

        再退一步講,即使上述程序都走完,單位將“不加領導微信”規(guī)定為嚴重違紀,還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畢竟,微信作為一種社交平臺,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個人屬性和私密性。如果領導的微信號并非單位統(tǒng)一的工作號,而強行要求職工加入,明顯有濫權之嫌。

        至于第40條的規(guī)定,本案情形,更是明顯不適用。

        最后,上述報道中沒有提到員工嚴重違紀的問題,公司人力資源部的處理也并未援引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相應條款,而是籠統(tǒng)的說“員工不配合領導工作”就解除勞動合同,是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xiàn),涉嫌違法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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