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導游政策法規(guī)知識點:旅游經營者義務
旅游經營者義務
1:經營者義務是:直接提供單項 或多項活動中依法履行的責任,作出一定 和不一定的行為。
2:旅游經營者包括10項義務:
① 履行約定和法定義務;
、 接受消費者監(jiān)督;
、 保證商品 或服務安全;
④ 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 (即作出 商品真實、明確的答復、商品應明碼標價;)
、 標明經營者真實名稱 和標記;
⑥ 出具憑證 或服務單據;
、 保證商品 或服務質量;
、 承擔“三包”和其它責任; (即包 修、換、退的責任;不得拖延、無理拒絕履行;)
⑨ 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 限制消費者權利;
格式合同違反以下2項義務內容將失效:
1) 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作出不公平、不合理規(guī)定;
2) 不得以上述方式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 尊重消費者人身權利;
(即侮辱、誹謗、捏造散布不文明、不禮貌的語言,貶低、詆毀人格尊嚴,是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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