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是如何扣工資的
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那么,自動離職是如何扣工資的?下面跟小編了解一下吧!
自動離職是如何扣工資的?
首先,法律上不存在“自動離職”的概念。如果經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同意立即解除合同,則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用人單位不得附加扣減工資的條件,否則視為違法克扣工資。因此,勞動合同上如果約定“辭急工”或自動離職要扣除若干數額的工資,該約定本身無效。
第二,辭職的`法律術語是解除勞動合同,即使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也存在實質上的勞動合同關系,一樣屬于解除范疇。法律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幾種: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解除合同,不需要任何人批準。
2、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情形,勞動者可以即時通知即時解除,并且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不需要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單位要支付補償金。
4、如果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勞動者也沒有提前30天通知,就屬于勞動者擅自離職的情形,通俗所說的“自動離職”,實際上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情況。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仍有權獲得工資。但是,因為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勞動者有承擔該損失的義務。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的直接的損失,或者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該損失的存在,那么也就不能要求勞動者賠償。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或規(guī)章制度上約定勞動者自離則不能主張最后一個月工資,該約定無效;如果合同約定勞動者自離需要支付若干數額的賠償金,而用人單位實際上沒有產生任何損失,該賠償的請求也不能支持;如果合同上約定自離要支付若干數額的違約金,而實際上并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關于專項培訓協議和服務期協議之類的情況,那么該違約金的約定同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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