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文化和新聞出版廳
青 海 省 財 政 廳
青文新廳〔2016〕189號
關于印發(fā)《政府購買文藝演出服務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qū))文化局、財政局,各文藝演出團體:
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購買文藝演出服務項目,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省財政廳共同制定了《政府購買文藝演出服務項目實施辦法》,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各市(州)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青海省省級政府購買文藝演出服務項目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豐富基層群眾文化娛樂生活,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根據(jù)《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14〕74號)、《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等部門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15〕225號)等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文藝演出服務,是指通過發(fā)揮市場機制作用,將文藝演出服務,按照規(guī)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文藝演出條件的省級藝術團體承擔,并由政府根據(jù)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數(shù)量、質量、績效考評結果等向其支付費用。
第三條 政府購買文藝演出服務包括以下項目:
(一)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深入農村、牧區(qū)、社區(qū)、企業(yè)、學校、部隊等基層單位的慰問性演出。
(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要公益性或惠民演出活動。
(三)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國內外文化交流展演、宣傳推廣項目。
(四)省委、省政府委托的其他演出活動。
第四條 購買主體為青海省文化和新聞出版廳。
第五條承接主體為省級文藝演出團體。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和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
(二)文藝演出人員具有專業(yè)技術能力,設施齊全,至少有一臺備選的演出節(jié)目。
(三)演出節(jié)目內容應體現(xiàn)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
(四)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
第六條 購買文藝演出服務堅持保本微利原則,根據(jù)演出隊伍規(guī)模、地區(qū)類別、藝術種類及質量,分類確定購買標準。購買項目分為四大類:
(一)戲劇類:平弦、京劇、秦腔、藏戲、舞劇、歌舞(音樂)劇等。
(二)歌舞曲藝雜技類:綜合性的音樂歌舞、曲藝、雜技等。
(三)音樂類:交響音樂會、大型民族音樂會類。
(四)其他類別。
第七條 政府購買文藝演出服務項目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統(tǒng)籌安排。納入政府采購的文藝演出服務項目不得有商業(yè)性演出行為(低價位惠民演出除外)。
第八條政府購買文藝演出服務項目,按照省級政府采購機構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進行購買。
第九條通過政府購買文藝演出服務項目,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根據(jù)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要求于每年第四季度編制下一年度購買計劃及文藝演出服務項目,報省財政廳審批。
(二)公開公示。購買文藝演出服務項目計劃及預算經省財政廳審批同意后,由購買主體向社會公開公示相關信息。
(三)選擇承接主體。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四)簽訂合同。承接主體經招標采購確定后,由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簽訂《青海省省級政府購買文藝演出服務項目合同書》(見附件1),明確購買服務的范圍、標準、數(shù)量、質量等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五)合同備案。《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購買主體應當將合同副本報省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六)組織實施!逗贤芬唤浐炗,責任雙方即可組織實施。承接主體演出結束后,須填報《青海省政府購買文藝演出服務項目回執(zhí)表》(見附件2)。購買主體對項目實施進行全程督導和檢查,適時組織相關專家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第十條 健全工作機制。政府購買文藝演出服務項目,由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統(tǒng)籌協(xié)調,財政等部門相互配合,明確任務分工,強化工作責任,合力推進此項工作。
第十一條 健全監(jiān)管機制。購買主體要切實加強政府購買文藝演出服務項目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jiān)管體系,嚴格購買程序,督導承接主體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健全財務制度,嚴格履約,確保服務質量和效果。
第十二條 健全評價機制。建立由購買主體、財政部門及第三方組成的項目績效考評機制,通過現(xiàn)場觀看、問卷調查、查看演出資料等方式,對演出質量進行考查,及時向社會公布績效考評結果。注重考評結果運用,將其作為重新選定承接主體、調整政府購買文藝演出服務項目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jù)。
第十三條 加強政策宣傳。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實施政府購買文藝演出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政策要點,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演出服務工作,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9日起實行,至2021年11月18日止,有效期5年。